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為建立緊急救護教官(以下簡稱救護教官)培訓及管理機制,以強化
    消防機關救護技術員訓練品質,提升救護技術員專業技能,特訂定本
    要點。
九、本要點施行前,已領有救護教官證書者,於本要點施行後,其證書於
    有效期限內繼續有效;其證書之展延適用本要點之規定。